(2015)运盐民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624号原告:张XX,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解XX,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