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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武江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江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05号罪犯武江波,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住洪洞县辛村乡南段村,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2002)临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19日,该犯被交付晋中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4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晋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2007年9月21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法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2月8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法刑执字第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8日,该犯被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1)临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武江波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缝纫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按规定出勤。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七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江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江波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