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总经理。沈亮依据(2015)老民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光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字第3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