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友芬与刘容民间��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芬,刘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黄友芬,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容,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友芬与被执行人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4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友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刘容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与申请人黄友芬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和解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03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