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