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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无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