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与刘双乾、刘秀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5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书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亭,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双乾,住漯河市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秀,住漯河市源汇区再审申请人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刘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双乾、刘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刘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对土地租金损失认定事实不清,应按每月每亩1000元的标准赔偿。请求依法再审。刘双乾、刘秀提交意见称:西刘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租地协议》到期后,西刘村村委会与刘双乾、刘秀未能就继续租地达成协议,刘双乾、刘秀继续占有土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将占有的土地返还给西刘村村委会。关于合同到期后赔偿土地租金损失的问题。西刘村村委会主张应按每月每亩1000元支付,并提交了四份租地协议予以证明西刘村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租地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价格为每月每亩1000元。原审综合考虑当地土地的出租情况及本案诉争土地的实际情况,酌定刘双乾、刘秀按每月每亩500元赔偿租金损失并无不当。故西刘村村委会称刘双乾、刘秀应按每月每亩1000元的标准赔偿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西刘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