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2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樊万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苏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汝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