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东海、孙树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海,孙树兰,马拢弟,张雅正,李永杰,张印忠,陈铁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29-2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海,男,194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孙树兰,女,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马拢弟,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雅正,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永杰,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印忠,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陈铁路,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杰、张印忠、陈铁路名下的银行存款69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维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