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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冯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914。委托代理人胡金梅,男,1952年2月日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冯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冯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覃绍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