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永顺与林青海、林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顺,林青海,林怡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6-1号原告林永顺,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界红,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海,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蔡长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怡婷,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顺与被告林青海、林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900元;鉴定费人民币400元,均由原告林永顺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丽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