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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永顺与林青海、林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顺,林青海,林怡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6-1号原告林永顺,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界红,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海,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蔡长基,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怡婷,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顺与被告林青海、林怡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永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5900元;鉴定费人民币400元,均由原告林永顺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丽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