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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树祥与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办事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祥,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祥。被执行人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金海,镇长。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寒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