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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俊与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彦东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56-1号原告张某。被告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周巷镇新建路18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某某、余某某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某某、余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范围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姚建新审判员祝荣人民陪审员罗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