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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回民二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李卓飞与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飞,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回民二初字第01095号原告李卓飞,男,汉族,36岁,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托代理人董春生,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国际五金机电城2-06-12号。(未到庭)法定代表人杨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卓飞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回民二初字第01095-1号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长李华、审判员崔爱珍、人民陪审员张利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卓飞诉称,2011年至2012年被告长期在我处购买线缆,2012年8月29日,被告从我处赊购一批价值159000元的线缆后,迟迟不予结算,经我多次催要,于2013年9月29日为我开出了一张145000元的转账支票,当我到银行下账时,发现是一张空头支票,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59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430.4元(自201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二组证据:一、出货单,二、转账支票。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李卓飞处赊购一批价值159000元的线缆,于2013年9月29日为原告开出了一张145000元的转账支票,支票上盖有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康印章。原告到银行发现该支票是一张空头支票,截至目前,被告尚未偿还原告货款。上述事实有出货单、转账支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此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购买线缆,应当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卓飞货款159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给付款项如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凯宸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崔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智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