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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本利,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华克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