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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欧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邓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欧某某,高某甲,邓某某,高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贺某某。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钟志国,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甲。被告邓某某。被告高某乙。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欧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邓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6月18日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与高某乙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高某乙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贺某某、欧某某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欧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某某、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彬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