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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天与被执行人徐小平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天,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28号申请执行人谢天,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力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小平,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天与被执行人徐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5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信息,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55100元,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曝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4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贵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