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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筱波与魏祖勤、糜家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筱波,魏祖勤,糜家秀,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李筱波,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泰锐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魏祖勤,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糜家秀,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制药六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廖明,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筱波与被告魏祖勤、糜家秀、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筱波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筱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交纳46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筱波负担。审 判 长 郝 爽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