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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奔月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富利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老河口市奔月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富利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钟胜,陈晓丽,徐超,陈斌,焦玉华,皮有成,邓玉珍,王东,李红,陈沛,王淑华,陈克根,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77—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持锋,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奔月兔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奔月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娟,奔月兔业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富利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利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富利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钟胜。系被告陈娟之夫。被执行人陈晓丽。被执行人徐超。系被告陈晓丽之夫。被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焦玉华。被执行人皮有成。被执行人邓玉珍。系被告皮有成之妻。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李红。系被告王东之妻。被执行人陈沛。被执行人王淑华,系被告陈沛之妻。被执行人陈克根。被执行人韩英,系被告陈克根之妻。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奔月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富利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娟、钟胜、陈晓丽、徐超、陈斌、焦玉华、皮有成、邓玉珍、王东、李红、陈沛、王淑华、陈克根、韩英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十六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老河口市奔月兔业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市富利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娟、钟胜、陈晓丽、徐超、陈斌、焦玉华、皮有成、邓玉珍、王东、李红、陈沛、王淑华、陈克根、韩英在银行的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