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冯怡龙与武汉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71号原告冯怡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冯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关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怡龙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怡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怡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怡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怡龙负担。审判员施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舒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