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行立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穆晓峰其他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行立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穆晓峰,男,汉族,现住大安市。上诉人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5)大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第259号裁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故本案原审法院应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起诉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第259号裁决,并赔偿经济损失,因其已经于2012年7月20日与拆迁人大安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第259号裁决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杨晓静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