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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桑明华与张宝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明华,张宝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863-1号原告桑明华。被告张宝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明华诉被告张宝奎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宝奎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3000元及其所有的寿国用(2009)第0362号土地使用权、鲁G×××××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宝奎银行账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国用(2009)第0362号土地使用权、鲁G×××××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