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03号原告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38号。法定代表人李复元,董事长。被告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板桥区四通路。法定代表人赖有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爱粤建筑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70元,依法减半收取6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滨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苏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