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586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许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1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互不了解。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时常因家务事争吵,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与被告已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协商离婚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胡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在认识之后,自愿建立起了恋爱关系。双方经过充分了解,于2013年农历2月8日传贴订亲。在传贴时,原告索要彩礼是8800元。此外,项链及衣物折款6600元。××××年××月××日,我和原告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前,原告索要的三金折款6800元。2013年农历11月8日举行婚礼,婚礼前原告又索要了彩礼款29000元。婚后,我和原告和睦相处,并一起出去打工。2014年9月29日、10月13日我还分别给原告汇了2000元和500元钱。2014年下半年,原告将电动车、部分被褥等拿回娘家后,就一直没有回来。综上所述,我和原告结婚是完全自愿的,虽然结婚花去了很多钱,给我及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婚后夫妻生活是和睦、幸福的,原告无故提出离婚诉讼,即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在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2015年5月19日,原告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离婚,有责任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由于原告许某未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振华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