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京山与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伊某,律师。被告: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苏某甲,该村书记原告苏某与被告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2003年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因山区开发建设需要,急需资金向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贷款2万元,由原告苏某为名义借款人,苏京芝担保。后来2011年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起诉原、被告以及担保人要求还款,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贷款及利息42922.05元。现原告急需现金,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贷款及利息。被告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因山区开发建设需要资金,向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店支行贷款2万元,原告苏某为名义借款人,苏京芝担保。2011年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起诉原、被告以及担保人要求还款,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垫付贷款及利息41581.76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苏某与被告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沟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交的(2011)蒙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蒙阴县野店镇朱家坡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野店支行贷款偿还证明、贷款还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581.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阴县野店镇苏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某偿还借款41581.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