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芳与郝慎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芳,郝慎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211号���告:沈芳,女,生于1991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方厚,男,生于1963年2月10日,住章丘市,系原告公公。委托代理人:李延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慎杰,男,生于1993年6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左秀苓,男,生于1972年6月5日,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芳诉被告郝慎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芳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沈芳负担。审 判 长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牛丽霞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