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博飞诉被告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38号原告杜博飞,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大柳屯镇辛家甸村。被告肖江,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号6-4-2。原告杜博飞诉被告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赫、人民陪审员马天成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 健代理审判员 陈 赫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臧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