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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终字第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何亚军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亚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36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亚军。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庆连,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亚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亚军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军审 判 员  邓俊岭代理审判员  张春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