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马雄诉被告李亚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马雄,李亚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高马雄,男。被告李亚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马雄诉被告李亚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法官做双方工作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马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马雄负担。审判员 吉进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