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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高马雄诉被告李亚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马雄,李亚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高马雄,男。被告李亚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马雄诉被告李亚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法官做双方工作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马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马雄负担。审判员  吉进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