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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艳兵与张彩丽、王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兵,张彩丽,王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兵。被执行人:张彩丽。被执行人:王中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5条、第486条、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彩丽及其配偶王中华(身份证号:××)银行存款95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彩丽及其配偶王中华(身份证号:××)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世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