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7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与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464号原告黄×,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关×,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原告黄×与被告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黄×、被告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由于被告身体或心理的问题,双方婚后夫妻生活非常少,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女子微信调情,后在给被告洗衣服的时候,其衣服内有两片伟哥,加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账户内的存款用于炒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安博公司北侧星河皓月小区xxx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京Px**号轿车归原告所有;京Nx**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关×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可。首先,被告没有挪用原告的钱款,是误会;其次,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与其他女子调情的情况,只是同事间简单发微信时称呼了被告的外号,引发了误会;最后,原、被告一直有夫妻生活,双方还曾经有过一个流产的孩子,被告曾在夫妻生活方面有障碍,伟哥是医生开给被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仍然很好,基础牢固,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也希望双方能够多沟通来解决实际问题。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交中医处方和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身体存在问题无法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导致感情破裂,被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去看中医只是调理身体。原告庭审中认可与被告过夫妻生活,但称次数非常少,被告对次数少不予认可,并在微信中表示以后会多锻炼身体。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因缺乏沟通和夫妻生活不和谐,影响了感情,但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与原告沟通,愿意以实际行动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此次以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黄×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