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成某未在传票传唤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成某已预交),由成某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