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张黎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成某未在传票传唤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成某已预交),由成某负担。审判员 储振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