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顺庆与被告彭之翰,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庆,彭之翰,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974号原告李顺庆,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董欣栗、梁泓,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之翰,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608-8。法定代表人张乐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庆诉被告彭之翰、被告重庆渝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顺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沿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