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曼诉被告高洪庆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433号原告张曼,女,汉族,无业。被告高洪庆,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曼诉被告高洪庆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曼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曼承担代理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