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与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邵丽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必成。委托代理人:胡小平。被告:邵丽艳(。委托代理人:方春山。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承担。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