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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与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邵丽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831号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必成。委托代理人:胡小平。被告:邵丽艳(。委托代理人:方春山。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邵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承担。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