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姜萍与刘建中、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萍,刘建中,高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71号申请人:姜萍,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被申请人:刘建中,男,汉族,1961年1月22日生。被申请人:高小芳,女,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申请人姜萍因与被申请人刘建中、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建中、高小芳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姜萍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姜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建中、高小芳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