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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娜与被执行人大连军成商贸有限公司、李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娜,大连军成商贸有限公司,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米娜,女,1978年1月1日生,回族,大连弘达百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审核部经理,住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一路24-8号3-1-2,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8********。被执行人大连军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109-1号。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被执行人李岩,女,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大连军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鞍山市立山区友爱街1栋1单元1层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4********。申请执行人米娜与被执行人大连军成商贸有限公司、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一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岩已按照和解协议第一批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535元,执行费910元,已履行2000元,余款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