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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任树军、王娟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树军,王娟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552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肇铎。被告任树军。被告王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任树军、王娟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任树军、王娟娟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树军、王娟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树军、王娟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0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文慧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