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叶某某,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8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俊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