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周远杰与刘廷旭、刘廷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周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周建明,男。被告:刘廷旭,男。被告:刘廷奇,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廷旭、刘廷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远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远杰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