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与崔永虎、金东灿、崔铉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崔永虎,金东灿,崔铉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崔成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吉,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崔永虎,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金东灿,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崔铉一,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与崔永虎、金东灿、��铉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永虎偿还了贷款本金3万元,被执行人崔铉一偿还了部分利息2,300.00元,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金东灿的存款1,513.00元、崔铉一的存款4,967.00.00元,共计6480.00元。其中,6,064.0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井支行(剩余利息4913.81元、诉讼费用550.00元及公告费600.00元),416.00元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