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刑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春富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重字第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富,农民。2014年8月11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4)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春富提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茂中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李春富通过电话与高州市姓何一老板联系销售烟叶,商定每市斤烟叶价格为1.5元,并约定待包装好烟叶再运往高州市货到付款。2014年8月10日,李春富将包装好的烟叶从广西雇用货车运载到高州市进行销售,次日途经本区羊角路段时被查获。该批烟叶重10180公斤,经鉴定,扣押涉案烟叶价值人民币43774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计量磅码单、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春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春富对指控非法经营烟草的事实无异议。辩解是受政府鼓励种植烟草,烟草公司以种植烟草不符合收购标准不予收购才对外出售,每斤1.5元价值30540元,鉴定价值437740元不真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东湾黄家村种植烟叶。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李春富通过电话联系到广东省高州市一姓何的老板销售烟叶,商定将烟叶运往高州市销售,货到付款。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春富将烟叶包装好雇佣曾荣展、陆焕邦驾驶桂N×××××号大货车从富川瑶族自治县运载到高州市销售。8月11日3时50分途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羊角路段时被茂名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和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扣押到烟叶重10180公斤。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扣押的烟叶为烤烟,等级为B3F占45.4%,B4F占10.0%,B2K占26.7%,B3K占17.9%;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1018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437740元。另查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14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号)规定,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中等B3F等级850元、B4F等级615元,下等B2K等级240元240元,低等B3K等级16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1)被告人李春富户籍资料。主要内容是:案发时李春富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2)茂名市烟草专卖局案件举报情况通报函、举报记录表、“关于08·11李春富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件涉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抓获经过、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是:2014年8月10日,茂名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于8月11日3时50分与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路段查获李春富装载的一车烟叶,同日移交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处理。同日茂名市公安局茂港分局决定对李春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3)茂名市烟草专卖局物品清单、计量磅码单。主要内容是:查获桂N×××××号货车装载的烟叶净重10180公斤。(4)茂名市烟草专卖局证明。主要内容是:查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没有发现李春富、李发保持有烟草专卖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记录,也没有接到李春富、李发保的领证申请。(5)广西烟草公司贺州市公司富川经营部新华烟叶收购站的证明五份、李发令居民身份证、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当选证书、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东湾村民委员会证明、李正荣等五人的书面证词。主要内容是: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东湾村委黄家村农民李春富、李发保、李春洪、李正荣、李发令、李春玉在新华乡合法种植烟叶,李春富烟叶达不到烟草部门收购标准,无使用价值,为减少损失,运往广东销售。2、证人证言(1)曾某展、陆焕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4年8月10日早上,广西贺州市联合货运公司信息部联系曾荣展说有一车货物需要运输到广东省高州市,曾荣展联系货主商定运费3000元。曾荣展雇请陆焕邦一起驾驶桂N×××××号大货车到贺州市富川县装载货物,装货时发现是烟叶,曾荣展说不敢运输,货主说有合法手续,有事其负责。后曾荣展、陆焕邦与货主及货主弟弟一起于8月11日凌晨3时50分将烟叶运输到茂名市高水路羊角镇路段时被执法部门查获,经过磅该车烟叶净重10080公斤。曾某展、陆某邦从照片中辨认出李春富是该批烟叶的货主。(2)任某忠证言。主要内容是:任致忠是李春富的小姨夫。2014年8月10日下午,任某忠跟随李春富运送一车烟叶到茂名市出售。第二天凌晨4时行至茂名市高水公路羊角镇路段时被查获。3、被告人李春富供述。主要内容是:在广西家乡与姐夫李发保合伙承包种植烤烟叶,由李发保与富川烟草公司签订烟叶收购合同,2014年7月收割了大量烟叶等待销售。十多天前通过一名老乡介绍获悉高州市分界镇一名姓何的老板收购烟叶,通过电话联系协商每斤1.5元成交。按约定包装好烟叶,8月10日上午联系何老板下午发货,约定在高州市接头。我通过贺州物流中介雇一辆大货车装了172袋烟叶约8吨多,运费3200元。我叫妻子的妹夫任致忠陪我一起去,8月11日3时许,货车到高水公路羊角镇路段时被查获,被查扣烟叶重10180公斤,同车的还有二名司机。我销售烟叶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鉴定意见(1)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是:抽样5千克烟叶,经检验为烤烟,等级为B3F占45.4%,B4F占10.0%,B2K占26.7%,B3K占17.9%。(2)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查扣烟叶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是:扣押的10180公斤烟叶根据2013年度广东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2186.13元/50公斤计算(每公斤43元),总价值人民币437740元。5、检查(勘验)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主要内容是:记录2014年8月11日茂名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与茂名市公安局原茂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羊角镇路段查获李春富装载烟叶的现场概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对于被告人李春富辩解烟叶每市斤1.5元价值30540元,鉴定价值人民币437740元不真实。经查,扣押的10180公斤烟叶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为中低等烤烟,等级为B3F占45.4%,B4F占10.0%,B2K占26.7%,B3K占17.9%。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14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号)规定,10180公斤烤烟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国家收购价为109968元,比被告人李春富供述的每市斤1.5元高。被告人李春富非法经营烤烟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不会低价销售。再是,李春富供述以每斤1.5元出售烤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辩解扣押的烤烟价值30540元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本案未能够查清被告人李春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价格。按照查获地广东省2013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2186.13元/50公斤(不含增值税)计算,10180公斤烤烟价值人民币445096元,与物价部门鉴定的437740元基本一致,应予采信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认定10180公斤烟叶价值人民币43774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春富将自己种植的烤烟非法出售,有别于专门从事非法贩买贩卖的非法经营行为,且非法经营的烤烟因及时被查获尚未销售出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李春富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春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春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付完毕。)二、对扣押被告人李春富黄烟叶10180公斤(没有随案移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车人民陪审员 廖日珍人民陪审员 黎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国华速 录 员 李东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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