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桃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付某。被告王某。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联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王天愚、女儿王天稚。婚后原、被告分别在单位上班,生活还算可以。自2004年被告在单位辞职后,逐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额赌债,全家东借西凑还上了赌债。可在2014年6月1日,被告不辞而别,抛下了原告和两个孩子,杳无音信。至今被告离家已一年多时间,没有回过家,没有看过孩子。被告的所作所为彻底伤害了原告的心,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孩子出生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生育子女情况。证据三、购房收款收据一份,用于证明2004年7月7日交付购房款154780元。证据四、2004年3月24日收据一份,用于证明2004年3月24日交付购车款39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一、二、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们毕竟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我不愿意让原告受委屈,也不原让两个孩子受委屈,我很珍惜现在的家庭,还是想跟老婆、孩子在一起。2004年购买的房子,是我母亲出的钱。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三、四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四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双儿女,儿子取名王天愚,女儿取名王天稚。开始原、被告均在单位上班,生活还算可以。2004年被告在工作单位辞职,后因染上赌博恶习而欠下巨额赌债,原、被告因此产生矛盾,尽而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6月被告从家中搬出,之后原、被告双方未曾有过有效的沟通,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疏离、淡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儿女,生活幸福、祥和、宁静。被告虽因自身的错误,欠下赌债,打破了往日的幸福、宁静,但原告并未因此离开被告,说明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被告能够痛心改正过去的错误,以勤奋和真诚努力创造生活,以父亲的伟岸和丈夫的坚实臂膀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以真情扶平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夫妻共同协手渡过生活的难关,相信夫妻感情会得以改善,感情裂痕得到修复,家庭生活依然幸福、美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付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笑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