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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龚平与被告薛胜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平,薛胜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1号原告:龚平,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薛胜祥,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平与被告薛胜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龚平负担。审 判 长  程 莉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