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红海与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海,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33号原告黄红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席黄村*组,农民。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高新区恭安小区,居民。原告黄红海与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晓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经传票传话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红海诉称,2014年10月起,原告应李文明请求,为其经营的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供应鱼蛙和干料等,被告当时因周转困难未支付货款而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清偿,现被告火锅店已停止营业,李文明更是避而不见。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清偿所欠原告货款2414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未答辩。庭前法庭与李文明妻子肖美红谈话,肖美红称:自己对李文明店里的事情不太清楚。原告黄红海到家里要过钱。现在因为火锅店是合伙的,而合伙人不给钱,所以李文明欠的钱没有还。李文明现在能联系上,但在西安挣钱回不来。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开始,原告给被告火锅店供货,被告火锅店未予及时全部清结货款。2015年5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款凭据,票据载明:客户名称:老黄货款、金额23000元,票据上加盖“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公章,李文明个人在票据上签名。2015年6月,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锁门停业,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文明、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票据、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供货关系,原告给被告供货,被告应当给原告清付货款。现原告黄红海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款凭据要求被告付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虽然原告主张被告下欠其货款为24149元,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票据记载金额为23000元,故应认定被告下欠原告的货款为2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黄红海货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红海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