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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志洪与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洪,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姜志洪(反诉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张颖、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汤超群委托代理人卢晓,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志洪与被告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月8月25日以原被庭外已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于同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姜志洪撤回对被告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姜志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姜志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6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兰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清 华人民陪审员 林 文 华人民陪审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慧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