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艳峰与张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峰,张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陈艳峰。被告张斌。原告陈艳峰与被告张斌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陈艳峰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