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井桂与刘井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刘井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67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金力鸣。被告:刘井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负责人:马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井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