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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正武诉被告金太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武,金太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孙正武,男,汉族,农民。被告:金太山,男,朝鲜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庆春,男,农民法律援助协会磐石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姜华,女,农民法律援助协会磐石分会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武诉被告金太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