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正武诉被告金太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武,金太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孙正武,男,汉族,农民。被告:金太山,男,朝鲜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庆春,男,农民法律援助协会磐石分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姜华,女,农民法律援助协会磐石分会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武诉被告金太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