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城市人民政府,朱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宜城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兆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兵,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宜城人社局)。法定代表人何荣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盈,杨洋,宜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宜城市人民政府(下称宜城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郭静,市长。委托代理人杨重义,宜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辛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兆军。委托代理人王兴江,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宜城四建公司被告宜城人社局、宜城市政府、第三人朱兆军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宜城人社局、宜城市政府、第三人朱兆军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城四建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四建公司因被告宜城人社局撤销了对第三人朱兆军的工伤认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四建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城四建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开宇审判员 薄宜文审判员 薛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