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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叶六华与汤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六华,汤晓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叶六华。委托代理人:俞洪刚,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六华诉被告汤晓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晓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六华撤回对被告汤晓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关注公众号“”